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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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
合同成立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即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關於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特殊情況下,如雙方另有要求籤訂合同確認書的,則在確認書籤訂時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況下是以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體現的是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都有依據合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關於合同的生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則在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況下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同時就成立並生效了,但以下合同是例外,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才能生效: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後才能生效。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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