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 - 中介費的項目及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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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合同 中介費的項目及相關規定有哪些

居間合同 中介費的項目及相關規定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在民法典中將原居間合同定義為了中介合同。《民法典》中中介費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二、中介收費項目:

1、評估收費

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按照標的總額採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土地宗地價格評估收費標準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標準相同。基準地價評估收費另立標準。

2、代理收費

房屋租賃代理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分檔累進計收。

3、諮詢費

包括:書面諮詢費,技術難度大、情況複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諮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最高不超過諮詢標的額的0.5%;口頭諮詢費,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委託人的口頭諮詢,按照諮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諮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準。

由此可知,如果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我們確實有義務向中介公司支付相關的報酬,如果不成立,我們沒有義務向中介公司支付報酬;同時,中介公司的收費項目包括評估收費、代理收費、諮詢費等三大方面,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居間合同中介費的項目及相關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答,同時小編提醒您,在找中介時一定要找信譽好的中介,同時提前談妥所有相關費用,並且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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