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間合同變成中介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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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居間合同變成中介合同的目的

民法典居間合同變成中介合同的目的?

《民法典》合同編中設置了專章對中介合同進行了規定,相較於之前的居間合同中居間合同的規定,民法典將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居間人改為中介人。在中介行業,有這樣一個術語——“跳單”,一般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中介提供的機會及媒介接觸後,繞開中介機構自行成交,或者委託其他中介促成交易的一種行為,目的是逃避支付中介費或少付中介費。跳單”這種行為早已存在,不過,並非只要買方與中介公司建立中介服務關係,後跳過中介與其他賣方簽訂合同的行為都構成“跳單”。“跳單”的關鍵,在於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並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取同一信息、機會,則買方選擇其他中介公司,不構成“跳單”違約。在《民法典》之前,對於“跳單”行為,法院主要根據及雙方合同約定並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對“跳單”行為進行處罰。《民法典》頒佈後,對於“跳單”行為有了更明確的規定,再處理此類案件就有法可依了。

二、《民法典》的中介合同條款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即,如果在中介合同中沒有另外約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並利用其提供的機會、資源或服務後繞開中介人達成交易的,也應當向中介人支付服務費。《民法典》中介合同專章,不僅保障了中介人的權益,對於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也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不過,仍然需要提醒的是,中介服務機構除了提供一定的交易信息、資源及服務外,因其熟悉交易程序和規則,還應具有在該領域的一些專業技能。

三、《民法典》的中介合同的作用

當然,《民法典》在保護中介權益的同時,也調整了關於委託人的相關權益。按照居間合同的相關規定,中介及時未能促成合同簽訂,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該條“按照約定”四個字,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委託人,也要求,委託人與中介機構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約定“中介未促成合同簽訂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時,中介才能要求委託人支付相關費用。”總的來説,中介合同專章規範了交易行為,尊重了中介勞動,明確了審判原則。以後在面臨“跳單”,支付中介活動的必要費用等方面,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切實地保障了中介人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説,民法典居間合同變成中介合同的目的是《民法典》新頒佈的中介合同能更加準確地對一些違反中介合同的行為進行處罰並做到有法可依。不僅對中介人進行了保護,而且也保護了委託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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