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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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作為從業者與企業之間維持關係的保障是必須要簽訂的,但是最開始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對於從業者來最應該注意的是合同中有沒有註明保護其關於人身安全的保障,如果有職業危害是否有説明,出現意外後誰來承擔責任,這都是應該注意的。而關於其他的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

一、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

(1)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勞動者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承擔的責任。

(2)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勞動者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勞動者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

(4)勞動者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5)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工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對原來的勞動用工制度將產生一些重大的轉變。企業要及時轉變用工觀念、理順勞動用工制度,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過去的企業用工中,經常存在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此規定,企業用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非常不利的後果。《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長期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還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好,以免引起混淆。

還需要注意一旦發生危險或是事故在員工修養期間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會不會被扣除,而且在出現意外之後除了正常的享受工傷保險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賠償,這些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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