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標的額減少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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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以下4類

合同標的額減少後果是什麼?

1、有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

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

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二、合同標的物的限制有哪些?

1、標的物應為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

出賣的標的物,不屬於出賣人有權處分的物,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出賣無權處分的物的買賣合同為無權處分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即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對標的物是否有處分權,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即使出賣他人之物,出賣人未經權利人追認或者在訂立合同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從買賣合同來説,若確認買賣合同有效,則出賣人不能將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時,應負違約責任,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若確認出賣人出賣無權處分之物的買賣合同無效,則出賣人僅負締約過失責任,買受人則只能請求出賣人賠償信賴利益。可見,對於出賣人出賣其無權處分之物的買賣合同,確認其有效,有利於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

2、標的物須為非限制流通物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可流通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現存物,也可以是將來物,如尚未建成的房屋、尚未出生的動物、生長中的農作物等。以限制流通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須經特別許可,只能在限定的範圍內或限定的主體間進行流通,否則,可能因內容不合法而被認定為無效。而禁止流通物不得成為買賣標的物,以禁止流通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無效。

3、標的物須為有體物

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故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有體物。無形財產的有償轉讓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例如,知識產權的轉讓就不屬於買賣合同而屬於技術合同的範疇。

綜上所述,合同標的物種類非常多,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合同標的金額就是合同金額。如果標的額減少,説明可能發生違約情況。也就是説合同標的額減少後果是合同違約,這時需要違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其承擔的賠償金額應該按照原標的物金額計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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