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轉讓的合同糾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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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國家對創作者擁有其作品所有權的保護,但在具體實際中,類似連德爾公司被萬年公司侵犯商標所有權的行為時有發生,往往是創作者耗費大量精力和心血的作品,被侵權人擅自改變、甚至直接取用,這是對著作權人合法權利的一種極大侵害,那麼,版權轉讓的合同糾紛是怎樣的呢?

版權轉讓的合同糾紛是怎樣的?

一、版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含義

著作權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就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歸屬、轉讓、許可使用等事宜所訂立的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二、版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種類

1、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2、鄰接權轉讓合同糾紛;

3、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4、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

5、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6、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三、版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調解

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通常是糾紛雙方約定一方或雙方讓步,消除其間存在的爭議。調解一般是在第三人的參與下進行,在我國多為律師或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參與調解。由於這種方式給爭議雙方製造了一種較緩和的氣氛,大多數情況下也能顧全當事人的聲譽,所以通常能為雙方當事人所接受。實踐中已創造了不少的先例。但是,由於這是一種訴訟外的調解,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靠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則無法請求強制執行。當事人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調解也不是解決著作權合同糾紛的必經程序。

四、版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訴訟

著作權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發生糾紛之後,如果雙方合同中無仲裁條款,事後也未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就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於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以及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後悔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

依《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從著作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算。

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許可使用、鄰接權轉讓、鄰接權許可、計算機軟件開發、著作權轉讓和許可使用合同糾紛等六個類別,糾紛的解決可以採用調解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如果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沒有仲裁的約定,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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