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又有哪些以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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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方面,法律上對格式條款做出了相應規定,有些情況會導致合同無效,認定格式條款無效的目的其實是為了更好地使得交易雙方處於平等地位,那麼確切地説,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一一介紹。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又有哪些以及概念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一方預先擬定性、雙方地位的明顯不平等性、合同要約具有相對方的不特定性等特點。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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