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沒有限額不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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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合同沒有限額不成立嗎?

保證合同沒有限額不成立嗎?

保證合同沒有限額並不是不成立。保證人和債權人在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一般按一般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擔保的範圍是什麼?

(一)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利息,雖也是從屬於主債權的,但只有在保證閤中加以約定的,才可計入保證擔保的範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利息執行。

(三)違約金。只有因主債權所生之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説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行簽訂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保證合同對違約金採取限制性做法,要求違約金條款必須是與主債權條款成立。

(四)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屬於保證範圍。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五)實現債權的費用。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於保證範圍之內。因此建議在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一項中,約定“包括但不限於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以減少糾紛的發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簽訂保證合同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關於保證方面的一些事情作出協商,在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簽訂保證合同,而保證合同當中的內容如果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是在刑事方面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都會導致保證合同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保證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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