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不成立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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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不成立無效嗎?

保險合同不成立無效嗎?

保險合同不成立無效,因為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之下,那麼合同自然而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但是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因此無效。

《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如果簽訂的保險合同不合法有什麼後果

因保險合同的無效而導致的法律後果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給集體、第三人。”保險合同的無效導致以下法律後果。

1、保險合同無效的,如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且保險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的,當事人因為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經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給付保險金,應當以民法的不當得利的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均負返還的責任。但這只是一般原則,如果當事人有過錯,還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3、由於保險合同屬於特種之債,其無效的情形也甚為複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簽訂保險合同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確定,比如説需要按照保險法當中的規定來予以確定,如果不符合《保險法》以及具體的《民法典》當中合同成立的條件,通常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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