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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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進行商務談判籤合同的過程中,時常能聽一些詞像是要約、承諾、要約邀請等等,這些詞在日常生活中不是很常用,如果不是特意瞭解過有相關的知識積累,常常不知道什麼意思或者將他們弄混。下面本站為大家説一下我國要約和要約邀請定義以及它們的區別。

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有什麼區別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

要約邀請,又稱引誘要約,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從法律性質上看,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約在發生以後,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應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但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為,也就是説,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的,有利於避免和減少因要約內容不全、市場環境變化等各種因素可能造成的對要約人的損害。尤其應該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後都允許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那麼,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約行為也應可以撤銷。

二、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從上文所述的要約和要約邀請定義與論述中可知,雖然要約和要約邀請都有向別人表達出一種大家來和我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它們二者之間是不一樣的。要約通俗來説是先給別人發個協議書,發過去後別人看到後接受認可就可直接簽約了,要約邀請通俗來説就是先向別人展現自己的優點好的地方,別人看到了被吸引主動找過來簽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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