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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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是什麼?

1、當事人意願不同。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應當作為首要的標準,只有在當事人的意思無法確定,才能以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的標準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此處所説的當事人的意願,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確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2、法律規定不同。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據此對這些行為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3、內容不同。根據訂約提議的內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事實上該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承諾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不是不特定人發出,可以作出區分。由於要約邀請大多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它是為了喚起不特定人對其邀請的注意並向其發出要約,所以它針對的對象大多是不特定的人。但是要約通常都是向特定的人發出的,只有向特定的人發出才能確定承諾人並使承諾人作出承諾。

二、合同要約生效的條件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並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説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於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後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並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瞭解要約的內容,並決定是否承諾。

三、合同要約的內容有哪些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希望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要約人向相對人(受要約人)作出的含有合同條件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要約必須經過相對人的承諾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必須是要約人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須具有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4、要約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旨。

5、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和完整。要約的內容必須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非含糊不清。

(二)要約的形式。在合同法理論和實踐中,一般認為要約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所謂口頭形式,就是要約人以直接對話或者電話等方式向被要約人進行要約。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採取交換信函、電報、電傳、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文字形式來進行要約。

(三)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之前,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為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於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

2、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後,將該項要約取消,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因要約的撤銷往往不利於受要約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被允許,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於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受要約人。但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司法實踐中,合同邀約和合同要約的區別可以根據合同在簽訂時的具體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條款所認定的事項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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