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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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包括什麼?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包括什麼?

(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性質不同。

要約生效後應受到法律約束,要約邀請不具有約束力。要約一經發出,要約人在一定時期內就要受到一定的約束,不得隨意撤回和撤銷。

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要約,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約邀請只是當事人準備訂立合同所採取的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只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即使他人作出承諾,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約邀請人撤回邀請,一般也不承擔法律責任。

(2)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內容不同。

要約是要約人發出的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僅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它並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

(3)當事人的主觀願望不同。

要約人發出要約的主觀願望是希望和相對人訂立合同;而要約邀請的當事人主觀上只是希望別人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邀請,訂立合同的願望並不十分明確。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定義

1、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和承諾人。

2、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三、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方法

1、依法律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僅限於這幾種,而且其中的商業廣告同時又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何為符合要約規定,何為不符合要約規定仍不明確,等於兜了一個圈子又回到原來出發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決問題。

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重大區別

看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傳統民法裏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一。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例如,一份訂單隻有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可能成為要約。

3、依交易習慣,特別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出租車開亮空車燈,行業慣例通常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因此乘客上車只需告訴司機目的地即可,無需另行協商。兩個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習慣,則可能一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

4、看行為人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這是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主要方法。因為目的屬於主觀範疇,很難作為客觀的認定標準。

要約還有要約邀請的區別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進行區別,可以按照法律進行區別,可以按照合同的必要條款進行區別,可以按照交易的習慣特別是當事人的交易習慣進行區別,可以按照行為人的目的進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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