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貪小便宜吃大虧”的道理一般人都懂,但是在我們的周圍總有一些愛貪小便宜的人,他們還不知道,如果他們“貪”來的小便宜被認定為不當得利的話,那這些“便宜”也是要還回去的。那在法律上,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是什麼呢,這就是説,應返還的不當得利有哪些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説明。

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是什麼

一、不當得利的返還範圍是什麼

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便是受損人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指於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範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於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於現存利益範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免負返還義務。

現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權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經消費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費不當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節省的消費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代償利益。

善意受讓人為取得利益或維持利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返還現存利益時,要求權利人償還有關費用或從現存利益中予以扣除。

(二)惡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於得撤銷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於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

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存增加該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權利人主張償還,或從返還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費用,只能在現存的增加額限度內要求返還,或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對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解釋,並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依據其解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範圍僅限於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繳國家。

(三)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受領人將其所受領的標的物無償讓與第三人,則於受領人因此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第三人對受損失者負返還責任,這就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第三人的返還損失義務成立要件為:

1、受領人為無償讓與;

2、受領物為受領人應返還的物,不限於原物,原物孳息、代償物亦包括在內;

3、受領人因無償讓與而免除返還義務。

二、應返還的不當得利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此外,在實踐中,對於不當得利的認定也往往存在着很大的爭議,畢竟不當得利的認定也不是那麼容易的。因此,當您遇到有關不當得利的法律問題時,建議您最好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依據他們的實踐經驗為您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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