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合同違約金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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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關於違約金調整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合同違約金的調整

1. 關於違約金司法酌增的規則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關於違約金司法酌減的規則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二、關於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否可以並用的問題

當事人既可以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為了準確適用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必須釐清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之間的關係,比如當事人關於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約定,即違約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否屬於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時,違約金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同時主張;當事人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是否可以依據《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的規定,對其計算結果進行司法酌減等等。

1.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

(1)民法學理解釋

關於約定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民法學理權威解釋認為,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不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前提,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違約方即應當支付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包括約定的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其適用應當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前提。(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五版),第664頁。)

故此,從理論上講,如果當事人並未約定違約金用於填補損失,在違約方並未主張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能依職權主動調整違約金數額,此時,即使不存在實際損失,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對違約金進行干預,必須基於當事人的訴請。

(2)最高法院關於民法典的理解與適用中的觀點

最高法院關於民法典的理解與適用中認為,通説認為,約定的違約金與約定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屬於不同的民事責任方式。區分違約金與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具有積極的價值,尤其是在舉證責任方面,居於優勢地位並且熟悉法律規定的債權人,可以通過約定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繞開其關於實際損失舉證責任的風險負擔。

(3)具體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具體適用中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為預定的損害賠償額,儘管此種違約金在性質上與預定損害賠償額略有不同,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在計算損失方面存在的舉證責任困難而替代損害賠償發揮作用,此時違約金責任的承擔仍然需要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前提條件。

2. 關於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否可以同時主張的問題

(1)民法學理解釋

民法學理權威解釋認為,在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小於違約造成的損失時,即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守約方可以再主張損害賠償,因此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可以同時並用。應當注意的是,在約定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時,由於其本身約定了損失賠償,故此,守約方不能再另行主張損害賠償。(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五版),第660頁。)

(2)法工委民法典釋義中觀點

法工委在民法典釋義中認為,《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此時並非允許當事人在違約金之外另行主張賠償損失,增加違約金後,債權人無權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根據法工委釋義中的上述觀點,在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時,守約方只能通過請求調整增加違約金的方式彌補其尚未補償的損失,不能就不足的部分另行請求賠償損失,即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主張。

增加違約金後,當事人又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其本意,應是指通過調整增加違約金之後,已經填平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此時由於違約金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在已經完全補償守約方損失後,其再另行主張賠償損失,有違違約金的補償性性質及公平原則,故此,法院不予支持其訴請。

如果增加後的違約金並未完全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再行主張賠償損失。當然,該種情形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不會發生,守約方作為市場經濟中的理性人,在其因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而主張增加的,其根本不會以低於實際損失的數額提出請求,增加的違約金數額至少會填平實際損失。

(3)最高法院關於民法典的理解與適用中的觀點

關於違約金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同時主張或者擇其一主張的問題,最高法院在民法典的理解與適用中認為,原則上在出現違約行為時,依據兩個請求權指向的利益是否同一來作為判斷的標準,具體而言,如果指向利益並非同一,債權人可以同時主張;如果指向的利益是同一的,則不能同時主張,此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項請求權。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二者不得並用,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違約金的調整,一是增加違約金,二是減少違約金。增加的違約金不能超過損失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的可以適當減少。關於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否可以同時進行,依據的法律條款不同,給出的判斷也不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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