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約金調整的地方法院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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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金調整的地方法院指導意見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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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違約怎麼計算違約金:法院可以調整約定的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本條的規定內容實際上包含三層意思:

1、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如果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減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約定的違約金是否超過損失30%為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3、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以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總之,商品房買賣中違約的一方必須對另一方予以賠償,實踐中大部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是也有一些合同中未作此約定。在商品房合同沒做約定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商品房違約金的數額。但是,法院在計算商品房違約金時,需要守約方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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