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合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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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義務贈與合同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義務贈與也稱附負擔贈與,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
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為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
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契約,須以雙方當事人之合意為要件。只有當贈與人要約表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並要求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義務;受贈人承諾表示接受贈與財產,並願意履行義務時,贈與合同方為成立。
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雖然也負擔一定的義務,但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物所付的代價或附隨的義務,不是其取得贈與財產所付的報酬或對價,因而不能因為贈與附義務而否認贈與合同的單務性和無償性。
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單務性而將所附義務視為另一個合同。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的義務,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否則整個贈與合同無效。附義務贈與的履行,一般為贈與在先,義務附後。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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