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務合同的單方解除權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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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務合同的單方解除權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單務合同的單方解除權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是否適用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係為前提,因而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這一規則。

(2)風險負擔不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互相依存、互為條件,如果一方當事人由於可以免責的事由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發生風險負擔問題,其具體標準因合同類型的不同而異,有交付主義、合理分擔主義、債務人主義等規則;而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義務,風險一律由債務人負擔,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複雜問題。

(3)因一方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非違約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條件具備時還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並溯及既往時,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返還受領給付。單務合同不發生上述後果。

法律上規定的單方解除權都是一樣的,並沒有針對單務合同再有什麼其他特殊的規定,如果是單務合同的話,另一方當事人是不承擔任何的義務,而只享有相應的權利的,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一定程度上也取決於合同當中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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