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內容與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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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訂立的內容與形式有哪些?

合同訂立的內容與形式有哪些?

(一)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標的是一個常用的法學術語,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出賣物。標的也可以是行為,如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勞務。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等。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是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口頭形式優點在於方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口頭形式適用於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係。

2、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

①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

②格式合同。

③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合同的訂立形式和內容,對於合同的具體內容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是需要按照違約的責任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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