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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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成立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 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保證合同成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訂立書面保證合同。
2、主合同定有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簽字蓋章的。
3、主合同無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蓋章的。
4、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5、自然人之間的口頭保證合同,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
保證責任的範圍分為有限保證和無限保證:有限保證保證人僅對債務人的部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無限保證保證人對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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