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的合同可以協商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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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的合同就可以單方解除不用協商。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由於沒有生效的合同在還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此,是可以解除的。若是已經生效的合同,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法定事由,不然單方解除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也就是説會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不成立的合同可以協商解除嗎?

一般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理由如下:

1、解除權以生效合同為對象,這是學説的意見,並且是尚未遇到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其實,我國現行合同法並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在這種情況下,不宜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解釋我國現行法上的解除對象,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並不缺乏法律依據。

2、依據合同神聖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後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那麼,尚未生效的合同,其約束力薄弱甚至缺失,就更應當允許解除,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

3、對於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麼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要麼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將會更大程度地損害無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麼使得當事人的權利停滯在不利狀態,救濟存在障礙;要麼使得當事人的利益更加深陷於流失泥潭,救濟須付出更大的代價。在上述情況下,相關當事人如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並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

所以如果一個合同他已經生效了,但是雙方想要把這個合同進行解除,那麼可以對這個合同進行協商,然後再把這個合同解除,但如果這個合同根本就沒有生效,但是已經成立,那麼也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之後再解除,或者這個合同他根本就沒有成立,那也就無從談起解除合同之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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