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上法院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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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上法院起訴嗎?

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上法院起訴嗎?

合同解除權人可以起訴要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權的性質為形成權,實現形成權不需要進行強制執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請求,通知即生效。合同解除訴訟,不管是解除權人訴前是否已經通知相對人而提起的訴訟,還是相對人提起的異議之訴,抑或確認合同解除之訴,其實質都應是請求法院對合同解除行為的效力進行確認,而非形成之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產生勞動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勞動者提出解除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如果是勞動者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可以就勞動合同的解除簽訂解除協議。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還應出具書面的證明材料,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有單方解除、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等,協商解除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產生勞動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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