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陽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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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陽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省桂陽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單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或者其他經濟活動中,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協議以及備忘錄、紀要、承諾書等具有契約性的文書。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借款或融資,政府採購,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行政徵收或徵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城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招商引資等簽訂政府合同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對政府合同實行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集體決策制度。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承辦政府合同事項的部門或單位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工作。

縣政府辦、發改、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政府合同管理責任。

第二章 政府合同有關單位職責

第六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政府合同項目的調研、可行性評估和成本效益分析,為政府合同的依法訂立提供決策參考意見;

(二)負責審查政府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以及擔保情況;

(三)負責對政府合同涉及的專業性、技術性內容進行論證把關;

(四)負責政府合同的協商與談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五)負責處理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違約問題,將重大爭議和違約問題處理情況及時報縣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六)負責政府合同的監督履行,以及履行情況的專項報告或年度報告;

(七)縣人民政府交辦有關政府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指導有關政府合同的調研、談判、起草、簽訂等工作;

(二)對政府合同承辦單位報送的政府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家或者政府法律顧問對政府合同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評估論證,出具書面意見;

(四)協助政府合同承辦單位處理有關合同爭議或者違約問題;

(五)負責縣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政府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政府合同訂立

第八條 政府合同訂立由合同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需要縣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參與調研、談判、起草、簽訂合同等事項的,由合同承辦單位報請縣人民政府主管合同事項的負責人批示後通知縣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參加。

第九條 政府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一般應遵循調研、評估、會商、談判、擬定、審查、報批、簽訂、備案等程序。

依法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政府合同,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程序。

第十條 訂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合同;

(二)以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或內設機構名義訂立合同;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合同擔保人訂立合同;

(四)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訂立合同;

(五)在合同中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

(六)向外泄露限於政府內部使用的政府合同審查意見或內部討論決定意見;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政府合同訂立後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第十二條 政府合同在簽訂之前應當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合法性審查,不得簽訂政府合同。

第十三條 縣政府法制機構對政府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委託縣政府法制顧問或其他專業法律服務機構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合同當事人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相關法定資質、條件和能力;

(二)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是否存在對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產生不利影響等法律風險;

(三)訂立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合同當事人是否經法定程序和條件確定;

(四)合同條款是否完備、規範;文字表述是否確切、嚴謹;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內容是否合法、對等、適當;同類合同適用法規、政策是否標準一致;合同違約風險是否可防可控;

(五)合同爭議處理方式是否選擇政府合同履行地仲裁管轄或訴訟管轄;

(六)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採用國家、省、市、縣統一制定的示範文本且對主要條款沒有進行修改、調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訂立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內容。

第十五條 為保證合同審查的質量,防範政府合同的法律風險,送審單位應當預留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十六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將政府合同送交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時,應當一併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函;

(二)合同文本;

(三)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説明、背景材料。包括合同事項的有關調研、可行性評估、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以公開招標或者政府採購或者公開拍賣等方式確定合同當事人的相關證明材料,對合同當事人的資信調查、合同風險論證情況,以及需要重點説明的其他問題等;

(四)對政府合同事項承擔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會籤、審籤提出的意見;

(五)縣政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規定的,縣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送審部門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縣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送審部門。

第十七條 政府合同經縣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後,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或者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經磋商認為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應當將變更內容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再次審查。

第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限於政府部門內部使用,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或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有關知情人員不得向外泄露相關內容。

第五章 合同簽訂和履行

第十九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合同主體行政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的合同,由政府合同承辦單位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政府合同經合同各方當事人正式簽訂後,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抄送縣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單位或者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採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先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況的,合同承辦單位或者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縣政府法制機構。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合同承辦單位或者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重大糾紛的,合同承辦單位或者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並提出處理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施行。

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參與政府合同重大糾紛的協調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合同發生爭議、糾紛時,應當首先採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調解處理時,不得放棄政府合同主體享有的合法權益。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內容不得與政府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相牴觸。書面協議簽訂前,承辦單位或者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將書面協議文本提交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單位或者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提請仲裁或者訴訟解決,按照訴訟時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訴訟規則,全面收集證據,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導致敗訴風險。必要時可以委託政府法律顧問或者縣政府法制機構協助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合同訂立後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訂立補充合同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合同訂立的程序辦理。

第六章 政府合同的歸檔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取得的下列檔案材料,合同承辦單位或者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編號、登記、歸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合同;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往來函電等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政府合同檔案保管期限按照政府行政決策檔案保管期限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政府合同承辦單位或者承擔合同履行、管理職責的有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定合同示範文本沒有報送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政府合同主體合法權益的;

(四)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禁止性規定訂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規定保守祕密的;

(七)擅自放棄政府合同主體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合法性審查中出現重大過錯,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訂立政府合同,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桂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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