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衝突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以哪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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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發生衝突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以哪個為主?

因發生衝突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以哪個為主?

以補充協議為準。因為補充協議可以視為合同雙方主體對合同的變更協商一致了,不過這個新的約定一定要明確約定,不能模稜兩可。補充協議中一般都會在尾部寫明“原合同與本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二是説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

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二、補充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與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於主合同的效力。

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三、合同履行有哪些情況?

1.中止履行。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綜合上面所説的,主合同簽訂了之後如果雙方有補償的,那麼就可以再重新立一份補償的協議,從而也是對主合同的條款進行變更,因而如果兩者產生了衝突的話,那麼就會以最後所立的補充協議辦準,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一定要協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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