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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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管理措施

監理合同管理措施

一、 合同管理的原則

1 、事前預控:採取預先分析、調查的方法,對合同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發出預示,防止偏離合同約定事件的發生。

2 、及時糾偏:隨時跟蹤合同的執行情況和施工中存在的問題,通過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監理工程師聯繫單》的形式,督促違約方糾正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對設備合同的執行情況,監理工程師及時瞭解與跟蹤廠商執行供貨計劃的過程,儘量避免設備實際到場時間提前或滯後對工程進度計劃的影響。

3 、充分協商:在處理過程中,認真聽取有關各方意見,與合同雙方充分協商。

4、 公正處理:嚴格按照合同有關規定和監理程序,公正、合理地處理合同其他事項。

二、 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

1 、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投標

根據業主的需要,參加工程施工及設備、材料的招投標工作,對招標文件內容和標底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業主選定承包單位及供應商。

2 、協助業主確定本項目的合同結構

本工程的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加工合同、材料與設備供貨合同、運輸合同、業主指定分包合同等。合同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合同的框架、類型、主要部分和條款進行分類、彙總,形成本工程的合同結構,確定合同內容符合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和投資概算。

3 、合同執行過程管理和檢查

在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對監理工作範圍內的合同履行進行全過程的監控、檢查和管理。

4、 處理合同糾紛和索賠

協助業主和公正處理建設工程各階段中產生的索賠,參與協商、調解、仲裁甚至訴訟解決合同的糾紛。

5 、對合同的執行過程進行鑑證、處理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關係以及合同條款中涉及的其他事項。

三、 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合同分析

1 、對合同類型和相關條款進行分析、歸納,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結構。對工程承包、材料設備採購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合同條款、法律條款分別進行詳細的分析,對合同條款的更換、延期説明、投資變化等及時分析、備案。

2 、對業主有關的活動分別存檔,以防漏項。合同分析是合同管理的基礎,與過程控制緊密相連,過程中的變化應及時總結、歸納,實現合同管理的動態控制。

3、 分析合同中易產生風險和變更的條款,並分析這些條款與設計、總包、分包、監理等單位以及與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的關係,為制定預防措施提供依據。

2 、制定預防措施

在合同分析的基礎上,對本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合同違約、變更情況等作出預測,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並及時提交給業主。在此基礎上,要求承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根據各自的合同內容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並提交監理審核。預防措施的制定,可有效地減少合同糾紛、變更及索賠等現象。

四、 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在本項目監理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採用計算機建立合同管理子系統,形成本工程合同管理,其主要功能為:

1 、提供合同結構模式和選用;

2 、合同文件、資料登錄、修改、刪除、查詢和統計;

3 、合同執行情況的跟蹤及處理過程和管理;

4 、形成合同執行情況報表;

5 、為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提供有關數據;

現行經濟法規、資料的查詢。

五、 合同爭議與違約的管理

合同爭議的調解

1、 項目監理部接到調解合同爭議的書面要求後,要及時進行調查取證,瞭解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及時與合同爭議雙方進行磋商,在此基礎上提出調解方案。如果雙方對調解方案沒有異議,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雙方均應執行。

2、在爭議調解過程中,除已達到了承包合同規定的暫停履行合同的條件之外,項目監理部應要求合同的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或督促承包商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3、合同一方或雙方不同意監理部調解決定時,可按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最終辦法提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在仲裁或訴訟的過程中,監理部有資格和義務作為證人,公正地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違約處理

1、在監理過程中發現違約事件可能發生時,項目監理部及時提醒有關各方,防止或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

2、對已發生的違約事件,監理部應在充分調查瞭解的基礎上,以事實為根據,以合同約定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處理。

3、處理違約事件的過程中應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在與雙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解決方案。

4、由於合同一方嚴重違約,合同另一方有權按合同的約定提出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的要求,項目監理部應予以受理,並妥善處理。

(1)、 對合同終止的原因進行記錄備案;

(2) 、確定至合同終止日已完工作的價款;

(3) 、要求承包單位移交工程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

監理合同主要特徵

1、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作為委託人必須是有國家批准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委託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並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2、監理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3、委託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設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資採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或信息成果,而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託為其所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監理合同劃人委託合同的範疇。《合同法》[1]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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