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應當載明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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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押合同應當載明的內容有哪些

質押合同應當載明的內容有哪些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質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押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全力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實踐中應注意無記名有價證券與記名有價證券的區分。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只要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即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註明在該證券上,然後再將證券交付給質權人。

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1、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應該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其次是合同雙方簽訂的時候所簽訂的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另外雙方簽訂的合同,不得違反社會或者公眾的利益,這樣簽訂的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益,也就是説,想要合同生效是要滿足以上條件才能夠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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