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的特徵都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4W

一、倉單的特徵都有哪些

倉單的特徵都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因此,從性質上而言,倉單應該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着與倉儲物同值的財產權利。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倉單具有如下主要性質:

(一)倉單是文義證券

文義證券是指證券上的權利和義務僅依證券上記載的文義而確定的證券。倉單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是依倉單所記載的文義予以確定的,不能以倉單記載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認定或變更。因此,倉單是文義證券。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02條規定:“寄存證券及質入證券製成後,倉庫營業人及證券持有人間的有關寄託事項,以其證券所載為準。”

(二)倉單是無因證券

所謂無因證券,是指證券權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證券的原因為要件,證券的效力與作成證券的原因完全分離。

(三)倉單是要式證券

要式證券的基本要求是證券上所記載的事項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通常而言,倉單上所記載的事項,也同樣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應有必要的記載事項,否則,倉單不能產生效力。所以,倉單是要式證券

(四)倉單是背書證券

背書證券,又稱指示證券,是指凡是可以依據背書進行合法轉讓的證券。我國《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由此可見,倉單可以通過背書加以轉讓,所以是一種背書證券。

(五)倉單是一種換取證券

換取證券又稱自付證券、繳還證券,是指有價證券的簽發人自己為給付義務後,權利人須將證券返還給義務人的證券。倉單由保管人在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時簽發,於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時由保管人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同時,要求存貨人繳還保管人自己發的倉單。顯然,倉單是一種換取證券。

(六)倉單是不完全物權證券

物權證券是以物權為證券權利內容的證券,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取得倉單後,也就意味着取得了倉儲物的所有權,倉單發生轉移,倉儲物的所有權也發生轉移。因而,倉單又是一種物權證券。但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倉單上權利的移轉在背書轉讓時尚需保管人簽字或蓋章,因此,倉單應當是一種不完全的物權證券。

二、倉單持有人不提取貨物怎麼辦

(一)倉儲期間,保管人負有妥善保管倉儲物的義務。保管人沒有按照約定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進行保管,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保管人能夠證明倉儲物的毀損、滅失是因倉儲物本身的性質,或者因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倉儲物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約定儲存期間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在儲存期間屆滿憑倉單提取倉儲物,並按約定支付倉儲費。提前提取倉儲物的,不減收倉儲費;逾期提取倉儲物的,加收倉儲費。儲存期間屆滿,如果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保管人可以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此期限內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將倉儲物提存。

(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393條及有關規定,對於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沒有提取的倉儲物,保管人可以繼續保管並請求倉單持有人支付超期的倉儲費;也可以催告倉單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取,這合理期限就是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所需要的必要準備時間。

上述就是對倉單的特徵介紹,通常在持有倉單的情況下,就可以實際向保管人提貨了,而此時不論對方是否是之前的存貨人,這樣也是很容易出現一些法律風險的。而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什麼糾紛的話,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