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還是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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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還是有償合同?

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還是有償合同?

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作為無償行為,立法者為贈與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例如,贈與合同雖原則上為諾成合同,但在贈與物權利移轉之前,除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之外,贈與人可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任意撤銷其允諾。受贈人忘恩負義的,即便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贈與人仍可依法撤銷贈與並取回贈與物;贈與人也不像出賣人那樣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各國立法還都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損毀、滅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有這些,都體現了贈與作為單務、無償合同與典型的交易行為(如買賣、租賃)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制度差異。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區分的意義

1、責任的輕重不同。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有償合同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是在辦理相關事項的時候,經常需要簽訂一些合同,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所進行訂立的,因此必須要雙方當事人都共同的同意,而贈與合同的話就是其中一方,只會享受權利,而不需要承擔任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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