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劃分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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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劃分依據是什麼?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劃分依據是什麼?

劃分標準: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二、有償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

在有償合同中,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2、當事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在有償合同中,行為人承擔着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説,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説,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3、合同受益人之權益法律保護程度

法律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比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個條件就是受讓人依有償法律行為受讓動產的佔有,如果該受讓人系依據無償法律行為而受讓動產的佔有,則其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動產的所有權。這説明法律對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要低。

綜上所述,從合同當事人能夠從合同中獲取利益角度看,合同可以分為有償和無償合同,這也是合同的基本分類辦法。有償和無償合同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有回報、在有無撤銷權方面都有差異。有償合同中,一方提供有償服務和產品,對方要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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