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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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運人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承運人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1、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填交的託運單進行查核,並有權在必要時會同託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2、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3、承運人應按照通常的或者約定的路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時間,固定的到達地,託運人隨時可以辦理運輸手續。

4、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5、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

6、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繫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託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7、承運人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損失的發生。

8、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二、承運人免責的條件是什麼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貨物發生了毀損、滅失的事實,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

1、不可抗力。

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作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也同樣適用於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情形;

2、貨物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貨物的自然性質是指貨物的內在屬性。由貨物的成分、品質決定,並使貨物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如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等。屬於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因貨物自然特性和運輸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損耗所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沒有關係,所以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3、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

危險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裝等屬於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無關,所以也不應當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在實踐中,對於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來説,有條件的一般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而由於合同的內容會影響貨運雙方的利益,因此,在具體簽訂承運合同的時候,當事人一定要格外的消息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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