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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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有哪些方式?

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有哪些方式?

(1)書面審查。書面審查是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最主要的方式。

(2)實地核查。有些行政許可,尤其是對物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必須去現場,核實申請材料反映的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實地核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3)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行政許可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4)其它審查方式。行政許可還可以通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考試、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行政複議的種類

1.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 , 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 , 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繫方式、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聯繫方式、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的名稱 ;

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

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

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

2.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 , 承辦複議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製作筆錄 ,由申請人核對後簽字確認。

三、行政複議的原則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 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 ,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

綜上所述,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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