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可以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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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可以駁回嗎?

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可以駁回嗎?

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可以駁回。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二、行政許可的決定程序是什麼?

1、當場決定程序。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2、上級機關決定程序。對於某些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下級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由上級機關作出許可決定。

3、限期作出決定程序,這是最常見的決定程序。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許可決定的期限一般都由相應法律作出明確規定。

三、行政許可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協調作用。協調功能是行政許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其內容包括協調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相互利益關係,使兩者處於相對平衡的狀態;協調行政機關內部的各種關係;協調行政管理中產生的各種糾紛。

(二)保護作用。這體現在三個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

(三)調控作用。這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行政許可進行宏觀調控。

(四)促進文化建設。

(五)推動對外貿易的發展。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對於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強經濟宏觀調控,保護併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許可也不是萬能的.在運用行政許可這一手段時,必須要考慮實施成本、管理範圍以及管理結果等因素,必須對行政許可的作用有着正確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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