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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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的合作過程當中,如果有一方需要簽訂合約,在合約當中提出了合作條件,另一方接受並且合作,就叫合約,那麼為了讓合約的正常進行,可能會有人問,“要約生效的條件是什麼?”,本站整理了一些資料來解答您的疑惑。

要約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釋義:

本條是對要約的概念的規定。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稱為“發盤”、“發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一項訂約的建議要成為一個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謂特定的合同人,是為外界所能客觀確定的人,也就是説通過要約的內容,人們能夠知道是誰發出的要約。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

(二)、要約必須具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需有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三)、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這是指要約的內容明確、全面,受要約人通過要約不但能明白瞭解要約人的真實意願,而且還要知道未來訂立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條款。

(四)、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在法律或者要約規定的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起要約。一旦要約人對要約承諾,要約人與受要約人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即告結束,合同也就成立了,發出要約的人自然要受已成立的合同的約束。

如果想要要約生效,不僅需要要約人與受要約人雙方的同意,而且要約也要足夠具體,並且是以簽訂合同為目的來進行的,而且也需要有第三方見證人來見證要約的進行和簽訂才能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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