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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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是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常會遇到的一種法律行為,抵押權在何種條件下生效就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由於抵押權與質押權都是債權的幾種形式之一,因此兩者比較相似有着很多的共同點。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質押權生效的條件以及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區別。

質押權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質押權生效條件是什麼

質押合同什麼時候生效?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對質押權的生效原則上採取的交付主義:即交付生效。這裏的生效包括質押合同成立,質押權生效。如果質物沒有交付,質押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質權人不取得質押權。例外的規定即是你問題中所提的權利質權:包括有價證券、基金份額、股權、可轉讓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以及應收帳這些,如果以這些權利做質押的話,是例外規定,需要到有關機關進行登記:即登記才生質押權。不登記不影響質押合同成立,只是不才生質押權。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區別

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後果是不同。那麼,二者有什麼區別呢?

1、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範圍等內容。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取得,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押權生效條件如上所述,我國採取交付主義,只要交付就生效,包括質押權和質押合同。有個別例外情況需要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這一點是需要我們注意的,不要和其他的國家的有關規定弄混。我們需要了解質押券的相關知識,在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要會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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