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訂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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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訂立主體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離不開訂立合同的主體,也就是訂立合同主體存在是前提條件,當這個前提條件不適格時,合同就會存在風險,想要通過合同關係得到相應利益的願望就會落空。這樣的不適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二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從《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可知,訂立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自然人一般要年滿十八週歲才算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而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其經過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相應法律規定法律文件,如營業執照、社團登記證等,確定的活動範圍相一致,始於企業成立,終於企業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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