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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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是什麼

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是什麼

《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按照這一規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相同,始於該組織的成立,終於該組織的終止。

2、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並不一致,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並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公民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的不同,《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按照《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可訂立合同。年滿18週歲且精神、智力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締約;年滿16週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獨立締約。

二、訂立合同應遵循什麼程序

1、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合同為各方達成的協議,屬於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因此,訂立合同須由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僅一方當事人不存在訂立合同問題。訂約當事人是否為雙方或多方,決定於參與訂約的人是否為相互獨立的意思主體。在一般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的經濟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訂約當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經濟目的,但須能為相互獨立的意思表示。

2、須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

合同訂立是由獨立的主體相互接觸,互為意思表示,直到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合同的訂立須有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從要約、再要約,直到承諾。

3、須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訂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範圍內的人之間進行,並且當事人須以締約為目的進行接觸,當事人之間相互所為的意思表示是為訂約發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間或者雖為特定人之間相互接觸,進行協商,但並不是以訂約為目的,則不屬於合同訂立問題。

當事人只有具備了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才能簽訂合同,這樣的合同在沒有意外的情況下,才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具體在訂立合同的時候也有一定的程序需要遵循,上文中已經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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