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示交付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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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指示交付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律師指示交付協議書應該怎麼寫?

律師指示交付協議書的書寫必須要載明律師在交付過程之中所具有的權利,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也就從合同生效之時起,從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

在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在租期屆滿時,直接把車交給,以此代替自己的交付。這種情況在民法典上被稱為“指示交付”,方出賣動產,而該動產不在自己手中而在他人的佔有之下,可以直接要求佔有動產的人向買方交付,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物權自指示完成時發生法律效力。

二、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

首先要清楚它們分別在什麼情況下才會發生。

1、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

3、佔有改定,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三、指示交付有哪些情形

指示交付適用的情形及“第三人”的範圍。關於本條所規定的指示交付,其邏輯上的前提是,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對其所轉讓的標的不享有物理意義上直接佔有和直接控制的可能,出讓人無法通過現實交付的方式使得動產物權得以變動,因此才有本條指示交付適用的餘地。能夠對轉讓標的(動產)進行物理意義上直接佔有和直接控制的一方,例如前例中根據租賃或者借用協議而佔有自行車的乙,或者根據保管合同、動產質押協議等而佔有動產的保管人、質權人等,都可以成為本條所規定的“第三人”。此外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在利用提單、倉單等證券進行動產物權變動時,接受貨物而簽發提單或者倉單的承運人或者倉儲保管人都可能成為本條中的“第三人”。

指示交付是一種轉移動產所有權的方式之一,若是動產的所有者由於工作等原因,不方便直接交付,此時也可以書寫律師指示交付協議書,然後讓律師代為處理交付的相關事宜,並且在交付完成之後,該協議書就會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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