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限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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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效力的限制有什麼

1、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免責條款不得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

3、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的責任;

4、免責條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條款製作人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關於人身傷害的不能免責,應是絕對的,並無輕重之分。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僱傭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藉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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