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執行行政判決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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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執行行政判決裁定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與拒不執行判決書、裁定書具有相同的性質和內容


即行為主體均是特殊主體,都是負有執行法律義務的人;侵犯客體均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主觀方面均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也都是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拒不執行調解書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應當屬於同種性質,理應將人民法院的調解書直接納入本罪客體對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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