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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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所具有的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並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法人成為民事主體必須具備的能力,是法人民事主體資格的標誌。
1.自然性質的限制
(1)以生理存在為前提的人格權,例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身體自由權、肖像權等,法人不得享有,然而非以此為前提的人格權,例如名譽權、名稱權,法人可以享有。
(2)由血族團體關係所生的身份權,例如親權、親屬權、配偶權,法人不得享有。
(3)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繼承權法人不得享有,而不以自然人身份為前提的受遺贈權等,法人則可以享有。
2.規則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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