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一、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1、法律效力不同。合同在法律範疇內合同比協議更有説服力。

2、具體內容不同。合同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協議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3、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二、《民法典》對於合同效力的規定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 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對於合同與協議的相關內容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合同或者協議內容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是可以提出起訴由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