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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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習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實習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畢業前,學生有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雙方可簽訂實習協議,進入實習階段,而實習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實踐學習,僅是發揮自身才能,供雙方加深瞭解的機會,並不代表未來會建立勞動關係。如果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係,則簽署就業協議,除非一方毀約,否則就業協議的歸宿就是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後到單位報到,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失效。

實習協議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法,不受勞動法的特別保護;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即意味着勞動關係的建立,如發生糾紛,則應先訴至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及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勞動法》。

二、簽訂實習協議時的注意事項

一旦公司將一份實習協議放在學生面前時,條款往往難以有所變化。因為公司有自己的風險控制流程,特別對於大公司來説,如果要修改協議,需要通過法務等流程才行。如果遇見這樣的情況,主要對那些可以填寫的項目好好與單位做好協商。對於那些固定的條款,自己要認真讀懂,一旦發現對自己太過不利的,做好拒絕公司的心理準備。

對於一般的小公司來説,實習協議上可以協商的餘地比較大,所以他們的協議內容也比較容易出問題。這個時候,實習生可以多注意重要條款是否具備,缺少的儘量要求單位補上。

三、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空白(留白)的勞動合同無效;無僱傭雙方的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須一式兩份,一份給單位留檔,一份供個人保存。

勞動合同需要經用工雙方簽字蓋章方可生效。但是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員工,都必須當心未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在對方手中是否就可以變成已簽字蓋章。舉例來説,有些員工在入職時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單位沒有蓋章。他以為不算簽署。但是單位拿了自己那份後,隨時隨地可以蓋章。即使員工本人那份始終沒有單位蓋章,也不影響合同在單位手上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做好勞動合同交付的簽收手續。

實習協議上最好要有實習生的聯繫地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聯繫地址。同時,實習生要注意與自己簽署實習協議的單位是否是合法設立的單位。應屆大學生畢業前後往往要簽署兩份協議:實習協議和勞動合同,但是不少學生都不能區分兩者的關係,這往往會造成學生們進入企業後吃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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