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過户的附隨義務是否需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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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過户的附隨義務是否需要執行

強制過户的附隨義務是否需要執行

附隨義務,只要法院作出判決,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比如現在辦理房屋過户手續,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就可以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勢力範圍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整個過程。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後者排除了先合同義務與後合同義務,理由在於這三者在義務功能、違反義務的責任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筆者傾向於採用前者,即廣義的附隨義務涵義。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雖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異,但它們在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實踐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種共同性。因此應將其統一在附隨義務的涵義中,以構建完整的現代合同法義務羣。

附隨義務在有關法律上會有具體的規定,只要自己按照相關程序進行合理的操作就可以,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會有不少的爭議,其中的就是強制的法律效力,一旦自己的 處理存在不少的問題就會導致相關的利益維護喪失合理性,不過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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