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義務次要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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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要義務次要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主要義務次要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主要義務次要義務和附隨義務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者的概念不同,具體如下:

主要義務,也叫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係中固有的、必備的、自始確定的、能夠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主給付義務就是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所有權,買受人的主給付義務便是支付價款。

次要義務,即從給付義務,是指在主給付義務之外、不具有獨立意義的、只能輔助主給付義務發揮功能的義務。它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是在於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實現。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五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也就是説,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對加工承攬者而言,主給付義務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從給付義務便是幫定作人保守祕密,不得擅自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附隨義務,是指並非自始確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義務。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鮮花枝的時候會包裝好花束以便顧客攜帶;出售鍋爐的店家應當告知購買者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超市應當保持購物環境的安全,避免損害顧客的人身安全等。

這三種義務存在着以下的特點:

第一,對合同的性質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主給付義務,例如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是買賣合同,提供勞務支付薪金的是勞動或者僱傭合同。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對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響;

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僅僅是沒有履行合同的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給付義務或者從給付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請求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但附隨義務是不能依訴請求的;

第四,如果一方因為沒有恰當地履行三個義務中的任何一個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受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合同當中除了寫清楚當事人希望達到的目的以外還必須要規定好雙方各自應該做到的義務,而義務也會因為其重要性會分為了三種,這三種義務在履行的順序也會有所不同,主要義務肯定是當事人必須要完成的,附隨義務不履行也一般不會有很重的處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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