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報酬比例一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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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到的一種涉及到第三方服務的合同形式,居間人作為第三方服務往往在居間合同中提出報酬請求,居間合同報酬比例一般是多少是許多簽訂居間合同人關心的問題,本站小編通過下文詳細説明。

居間合同報酬比例一般是多少

一、居間人的報酬比例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居間人的報酬比例範圍,但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對居間報酬的數額及計算方法做出明確規定.居間合同的酬金的給付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根據委託方與第三方成交的金額按一定比率計算;另一種是給付一筆固定數量的貨幣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下來,採用哪一種方法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哪一類費用應由哪一方承擔。

二、居間人的報酬支付

委託人支付報酬是以居間人已為委託人提供了訂約機會或經介紹完成了居間活動,並促成了合同的成立為前提條件。

在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1)所謂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尚須注意的是隻要合同成立即可,至於合同生效與否在所不問。例如,附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因條件未實現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認為居間人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屬無效或可撤銷的合同,不能視為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仍不能請求支付報酬。

(2)由於居間合同可以隨時終止,有時不免會發生委託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故意拒絕居間人已經完成了的中介服務,而後再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就此情況,居間人並不因此而喪失報酬的請求權,因為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是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成立為前提。

(3)委託人是否給付居間人報酬及其支付數額,原則上應按照居間合同約定。這裏合同的約定,可以是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明確的,如果居間合同中對於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委託人和居間人,可以協議補充;如果仍然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商業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可以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所謂合理應考慮諸多原因,如居間人所付出的時間、精力、物力、財力、人力以及居間事務的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

(4)報酬的給付義務人。在報告居間的場合,因居間人僅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而不與其相對人發生關係,因此,居間人的報酬,應當由委託人給付。在媒介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不僅向委託人提供報告訂約機會,而且還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訂立,由於有了居間人的中介活動,使得委託人與第三人雙方發生了法律關係,委託人與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況下,除合同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外,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應由因媒介居間而訂立合同的委託人與第三人雙方平均負擔。

三、居間人居間費用的負擔

在居間合同中只有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託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確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有時儘管居間人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盡了向委託人報告或者媒介的義務,但合同終究沒有成立,沒有達到居間合同的目的,居間人仍然不能請求報酬,委託人有權不予支付報酬,因為報酬是居間人服務成果的對價,沒有促成合同成立,則不得請求支付報酬。這一點與承攬合同必須是承攬人完成了工作後才能請求報酬是一樣的。

居間活動費用是居間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與報酬不是一個概念。居間人為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是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付出的,所以由委託人支付這些必要費用是比較公平合理的。

居間費用一般包含於報酬之中。在居間成功時,即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費用未經約定不得請求委託人償還,由居間人負擔。若居間費用實際上已超過居間報酬,居間人得不償失得,這與一般交易中存在虧損的風險一樣,應由居間人自行負擔。

在居間活動不成功時,居間人無權請求支付報酬。但居間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居間人可以就自己擔付的費用請求委託人返還,或者雙方可約定先由委託人預付,多退少補,但委託人負擔的費用以必要費用為限,超出這一限度的費用支出則由居間人自行負擔。為此,居間人在要求委託人負擔費用時有義務説明費用的支出項目以及提出必要的憑證,否則委託人可拒絕承擔費用。

相關法律: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報告義務】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報酬請求權】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託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後果】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相信通過以上信息,在簽訂居間合同的時候,委託人對於居間合同報酬比例一般是多少有了一定的瞭解,居間合同的報酬往往涉及到居間行為的促成,因此在支付過程合同報酬前應對所委託的居間行為做認定,如果合同履約過程中存在違約或者糾紛,可以與本站專業法律人士進行諮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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