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追認超期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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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合同追認超期會怎麼樣

如果合同追認超期會怎麼樣

視為拒絕追認。《民法典》第145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171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確定追認的期限不論對行為人還是相對人來説都是十分必要的,因為該效力待定行為是否有效決定於本人是否予以追認,如果不給本人的追認權以一定期限的約束,就可能發生本人無限期拖延追認,影響儘快確定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對人長期處於不穩定的法律關係之中而蒙受損害。

1、無權代理的追認期限為一個月之內;

2、拒認的做出沒有期限的要求,如果被代理人明示追認,就不存在拒認問題;如果被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做表示,期限屆滿後視為拒絕追認,拒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説,拒認是無須做出口頭表示就可生效的。

3、所謂催告,是指相對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內明確答覆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有權要求本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催告的意思必須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個月內拒不作出答覆,則應視為承認。在此情況下,可認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視為同意。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本人沒有作出承認之前,其效力處於待定狀態。法律為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除規定相對人享有催告權以外,還應允許其享有撤銷權。

4、所謂撤銷權,指相對人在本人未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之前,可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銷必須是在本人沒有作出追認以前作出,且必須通知本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麼追認才有效

一是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願為標準。對於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於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二是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

對此問題,民法典未作規定。採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於追認權人。但不管採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

三是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在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何時消滅,民法典沒有規定。應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相一致,即在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追認權歸於消滅。

綜上所述,合同追認其實就是指合同合同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即自始生效的合同,同時也要注意這個合同追認是有期限的,如果當事人在收到通知的三十天內沒有及時做出追認的,那麼就會視作為拒絕追認的,而且追認也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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