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通常包括什麼內容
一、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通常包括什麼內容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通常包括的內容:
不可抗力事故的範圍:對於這個問題,一般容易引起當事人的爭議,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規定的具體一些,不能籠統或含糊不清。防止一旦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容易產生不同解釋,出現糾紛。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後果:除應規定清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情況下只能中止合同外,還應規定買賣雙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責。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合同的效力包括什麼內容
合同的效力狀態包括四種,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是最常見最為人熟知的狀態。
有效和無效的邏輯關係為對立關係,在其中間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兩種狀態,該兩種狀態是有條件的有效合同或者無效合同,視條件是否成就具體而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存在可撤銷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一方或者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一經撤銷則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為有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無效,是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自始無效是從合同成立時就無效;確定無效是確定無疑地無效,區別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權利人確定;當然無效是指合同無效不以任何人主張和法院、仲裁機構的確定為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格式合同中的什麼條款是無效的
格式合同的無效條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的事項,或者違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項;
2、具有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義務,或者加重了對方的責任。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產生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複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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