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不成立的情況包括什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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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合同不成立的情況包括什麼情形?

民事合同不成立的情況包括什麼情形?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説的各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始於承諾的生效,它是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的結果。

也就是説,如果一份合同不具備以上成立必須的要件,該合同就不成立。具體來講,合同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意思重複);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一般情況下,合同不成立時,如果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應當依據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此條規定我們可以總結,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説,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二、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

合同不成立的前提是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因此也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因無“約”更不會存在違約責任。但在債權當事人間並非不產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當合同不成立時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規定合同不成立時的法律後果應當參照合同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後果處理。

1. 返還財產

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相對應的,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具有返還財產的義務。當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之間不曾有過任何合同關係,那麼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的目的是使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未曾訂立過的狀態,所以無論接受財產的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都應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 折價補償

依據法條規定,合同無效後以返還財產作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在個別案件中有些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返還已經不存在意義的,例如合同中涉及的標的物滅失導致無法返還原物,或原物是特定物無法替代返還的。為了達到恢復原狀,視為沒有發生過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 賠償損失

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過錯方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應當賠償對方因過錯行為而產生的的財產損失。判斷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1)損害事實是否存在(2)賠償義務人是否具有過錯,(3)賠償義務人的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過錯當事人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合同相對方都存在過錯,雙方便應各自承擔與過錯程度相對應的責任。

合同的成立,需要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在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前提下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通常需要當事人協商一致、簽署合同、雙方履約幾個階段,在這幾個階段中常會出現各種事由最終導致合同效力被阻卻,發生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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