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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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八)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九)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條規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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