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審查的要求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一是合同效力的審查。在審查合同時,應認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按照明確的法律關係的指引,判斷是否存在導致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並認真分析合同無效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若合同主體是自然人,應當審查其自身狀況及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若合同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首先應審查其是否依法成立,其次應審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另外,要注意合同是否附條件或附期限,所附條件或期限是否會產生歧義,防止無實際履行能力的人利用所附條件或期限從事非法行為。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無效條款,包括無效的免責條款和無效的仲裁條款。

勞動合同審查的要求包括哪些

二是合同履行條款的審查。首先是履行方式審查,合同在實際履行中存在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三種情形,應結合違約責任的約定審查雙方義務的履行順序,是否約定了提示履行義務等。其次是必備條款審查,對合同的必備條款要認真審查,如質量標準、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驗收標準、違約責任等。

三是合同違約條款的審查。違約條款如何約定,直接反映出該合同的質量如何,也直接反映了該合同能否順利履行。我們經常會看到有些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這樣約定: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違約,則另一方根據法律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合同違約,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但如何賠償、如何計算經濟損失等這些最重要的問題都沒有涉及,會對守約方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造成很大的障礙。要解決這一問題,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如乙方逾期交付,則每日應向甲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這樣,一旦對方違約,甲方就可以直接向對方索賠違約金。

四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審查。在設定解決方式時應當選擇訴訟或仲裁其中之一,在仲裁機構的選定上,應當明確仲裁機關的名稱。要注意,由於有些仲裁機關的名稱曾發生改變,必須事先明確該機構現行合法有效的名稱。在選擇法院訴訟過程中,應當注意不違反法律中規定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以及訴訟或仲裁程序的確定。

無效的勞動合同簽了也是不受到法律的保障的,因此啊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需要仔細的審查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規範。如果有任何不規範性的行為,都是可以進行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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