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的要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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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的要點包括哪些?

一、審查起訴的要點包括哪些?

審查起訴的要點包括該案件移送的證據是否充足,能否向法院進行起訴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意見書後,指定檢察人員審查以下內容:

(一)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二)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

(三)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必須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三)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四)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五)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六)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八)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九)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十)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二、審查起訴的時間規規定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 6.5=8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採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於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我國檢察院需要行使的一項職能就是移送審查起訴,而在移送之前肯定是需要對於公安機關所提交的相關事項作出一個審理和檢查的過程,需要檢查的要點當中,包括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一些卷宗材料等等。每一個環節審查都必須嚴格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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